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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離婚后,父親不給看孩子,母親以此拒付撫養費。執行法官介入后快速化解二人心結。“法官,我來交執行款了”,10月13日下午,被執行人楊某某主動來到黃平法院兌現撫養費, 該起案件自立案到執結前后用時僅五天。

據悉,申請執行人龍某某(男)與被執行人楊某某(女)在2010年11月按照當地習俗舉行婚禮,育有一子一女。后因家庭瑣事吵架,加上雙方性格不合,在2020年4月楊某某向黃平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最后經法院調解,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離婚協議,長子長女由被告龍某某撫養,楊某某每月支付700元撫養費,直至長女年滿18歲為止。
而在今年10月9日龍某某到法院依法申請強制執行。法院受理后承辦法官了解到,原來雙方的矛盾是在于男方家人不讓女方在去看望孩子,女方楊某某想不支付撫養費來與之抗衡,導致雙方離了婚矛盾不斷。承辦法官以此為突破點,對雙方當事人進行釋法明理、勸說引導,告知父母雖然離婚,但是還有撫養孩子的義務,不能賭氣拒不支付,否則將會承擔相應法律后果。父母離婚后,不撫養孩子的一方有權探視孩子,父親有協助的義務,這也是為了孩子更好的成長。最后經過法官的努力,雙方認識到自己的錯誤,女方一次性支付之前的拖欠的撫養費一萬余元,男方也表示會帶孩子去看女方,至此該案圓滿執結。

法條鏈接:《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 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第一千零八十六條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 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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