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2022年年初,趙某與王某相戀,戀愛后不久王某稱其懷孕,二人遂登記結婚。婚后由于趙某工作繁忙,二人聚少離多。2022年9月,王某“預產期”臨近,趙某因疫情原因不在王某身邊,王某以其剖腹產為由回娘家休養。2022年11月,王某告知趙某其患有宮頸癌并住院治療,趙某遂返回家中。趙某回家后因未看見其小孩,便向轄區派出所報案稱王某領走了其小孩。經派出所調查核實,二人相戀半年前,王某在醫院已被診斷患有宮頸癌,后由于怕自己家人擔心,便編制謊言稱其已經懷孕。2023年4月,趙某以王某故意隱瞞患有重大疾病事實為由提起撤銷婚姻之訴,人民法院依法受理。
【法律解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條: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經清鎮市人民法院審理認為,王某明知自身患有重大疾病,應當在婚前如實告知趙某,王某的故意隱瞞行為是對趙某婚姻自由和配偶對婚前重大疾病知情權的侵害,故依法判決撤銷趙某和王某的婚姻關系。
【法官提醒】婚姻不是兒戲,《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將重大疾病歸屬于婚姻可撤銷的事由,是對婚姻自由和配偶對婚前重大疾病知情權的保障,故意隱瞞換來的婚姻就像基礎不牢的房屋,無法維持永恒的穩固,在締結婚姻關系時,雙方都應當秉持誠信原則,如實告知會影響婚后生活的重大事項。疾病不是婚姻破裂的主要原因,欺騙才是配偶無法接受的事實,充分知情換來生活幸福穩定,真誠相待方能使感情愈久彌堅。(通訊員:諶洪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