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搶劫,入獄!
2018年盜竊,入獄!
2023年肇事逃逸,拘!
這是一男子前44年的人生經歷。近日,他又因為提供銀行卡給他人轉移詐騙資金被判刑。被告人韓某東在相對方的安排下,將自己的身份證、銀行卡和手機卡等交給對方。該涉案銀行卡單向流水資金高達457萬余元,涉及電信網絡詐騙犯罪26起,經查實的被詐騙金額為169萬余元。
案件簡介
經審理查明:2023年3月,韓某東通過“陌陌”聊天認識一名男子,雙方互加QQ洽談“貸款業務”。在相對方的安排下,韓某東按相對方的要求向銀行工作人員核實其名下的中國建設銀行卡能正常使用并開通U盾后交給相對方,并按照要求將自拍照片發給相對方。3月24日,韓某東按照對方的要求再次將其身份證、中國建設銀行卡、手機卡、U盾及密碼交給對方,相對方一共向韓某東支付3,900元,該涉案銀行卡單向流水資金高達457萬余元,涉及電信網絡詐騙犯罪26起,經查實的被詐騙金額為169萬余元。
法院判決
一、被告人韓某東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4,000元(罰金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3月31日起至2024年3月30日止)。
二、違法所得人民幣3,900元依法繼續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三、扣押的手機一部,發還所有人。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第六十四條【犯罪物品的處理】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法官說法
日常生活中不要輕易將自己的銀行卡出借、出售,要端正心態,樹立正確觀念,美好的生活應該靠雙手的勞動去創造,天上不會掉餡餅,所有一夜暴富的美夢很可能早已標好了應付的代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