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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丹寨法院遠程開庭審理了一起涉出售“兩卡”刑事案件,被告人甲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盜竊罪,數罪并罰一審獲刑三年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6000元。

(圖片來源于網絡)
該案系2021初,被告人甲某經他人介紹,得知出售銀行卡每張可獲利人民幣300元,后其使用個人身份信息辦理了三張銀行卡出售給乙某和丙某用于“洗錢”等網絡非法支付結算活動。在其出售銀行卡給他人使用期間,明知他人利用其銀行卡實施違法活動,在發現其中一張銀行卡內有資金轉入的情況后,便萌生了“黑吃黑”的念頭,遂于2021年3月將該卡掛失補卡,并把卡內余額4萬余元取走自用。后公安機關在辦理相關電信網絡詐騙案件中,發現甲某的銀行卡被犯罪分子用于轉移其他人的被詐騙款項,遂將其抓獲歸案。經查,甲某所出售銀行卡在他人用于非法結算期間,交易金額達113萬余元。
該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甲某先后出于不同目的和犯罪故意,實施出售銀行卡牟利和掛失補卡取走銀行卡資金的行為,分別符合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和盜竊罪的構成要件,遂實行數罪并罰追究其刑事責任。
法官提示:出租、出售銀行卡、電話卡,一旦被用于電信網絡詐騙,成為犯罪“幫兇”,定會身陷囹圄。廣大群眾切莫貪小利,堅決自行抵制和預防電信網絡詐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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