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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話說民以食為天,然而近年來,總會有不良商家為了牟取暴利,在食品安全上鋌而走險,以身試法。事發貴州省錦屏縣,74歲的早餐店老板龍老太太,在沒有食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竟在食物里放罌粟殼。
2021年9月從法院獲悉,龍老太太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

龍老太太,女,1947出生,侗族,文盲,務農,戶籍所在地貴州省錦屏縣,龍某因涉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依執行取保候審。
法院審理此案查明,龍老太太在沒有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資格的情況下,便在錦屏縣門面經營早餐店,主要銷售米豆腐,去年10月底起,龍老太太為增加米粉的營業額,在銷售的粉面湯底里加入罌粟殼以增加香味,同年11月份,錦屏縣某某管理局對該店進行抽樣,同年12月,經貴州省某某中心檢驗,送檢的嗎啡項目檢驗結果為不合格。
龍老太太在粉湯中加入罌粟殼到被查期間使用約一個月,銷售金額為人民幣300元。
法院審理此案認為,龍老太太無視國家法律,違反國家食品安全管理規定,在食品生產的過程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并予以銷售,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已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但由于龍老太太到案后如實供述她的犯罪事實,認罪認罰,龍老太太的行為沒有造成嚴重的社會后果,可對她從輕處罰并宣告緩刑。
龍老太太非法所得經營款300元,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隨案移送的粉面底湯調料包一包,予以沒收,進行銷毀。龍老太太的行為損害了廣大消費者的生命健康權,社會公共利益受到損害。
除應當依法承擔刑事責任外,她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使社會公共利益受到損害,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民事責任。依照相關法律,應按要求按照銷售價款支付十倍懲罰性賠償金,并在縣級以上媒體賠禮道歉。

法院一審判決,龍老太太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龍老太太生產銷售違法所得收益共300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并支付懲罰性賠償金3000元,并在縣級以上媒體向社會公眾賠禮道歉。用于作案的粉面底湯調料包一包,予以沒收,進行銷毀,在緩刑考驗期內,禁止從事食品銷售經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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