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有法律也能打擊“批量搶票”
作者:發表于:2014-01-13 09:47:47『 來源:齊魯晚報 』
近日,有媒體報道了一則春運期間網絡黃牛囤票案,揭示了黃牛們利用付費搶票軟件,用假信息大量囤票,然后加價倒賣。(1月9日《京華時報》)
對這種助長非法倒票行為的付費搶票軟件,有關部門應盡快依法查處。批量刷票行為嚴重影響到旅客正常購票,涉嫌“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按《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可處5日以下拘留。這種軟件的銷售者以“黃牛”為主要客戶,等于是倒賣車票的共犯,依《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可“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
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三十條,倒賣車票、船票等“票面數額累計五千元以上的;非法獲利累計二千元以上的;或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應予立案追訴。”按照這個標準,企業版搶票軟件的研發者、銷售者已經涉嫌犯罪。而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搶票軟件隨意生成假居民身份證號的行為也是違法的,如果有人使用軟件的這一功能生成身份證號后從事犯罪活動,軟件開發者也要被追究刑事責任。(楊國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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