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報道,自2013年9月1日起,鐵路部門將調整火車票退票和改簽辦法,實現火車票全國通退通簽,同時實行火車票梯次退票方案即:票面乘車站開車前48小時以上的,退票時收取票價5%的退票費;開車前24小時以上、不足48小時的,退票時收取票價10%的退票費;開車前不足24小時的,退票時收取票價20%退票費。
相比于現行5%的退票費,所謂新的梯次退票方案無疑將加重消費者負擔,給人一種霸王條款不散、20%退票費重新回歸之感。
火車票退票費用降為5%,是社會各界多年爭取和努力之果,從2011年9月25日實行至今,尚不足兩年。兩年前退票費標準調整到5%的時候,相關負責人宣稱,這個數字是業務部門經過周密計算得出的,是在一個合理的收費范圍中確定的標準。話音落下不到兩年,經過“周密計算”出來的“合理的收費標準”就不周密了,是當初的合理變得不再合理呢?是有了新的“周密計算”?抑或是當初的標準本身就不夠周密?
由于方案改變之前,鐵路方面沒有透露絲毫風聲,原因不得而知。而且退票規則的改變和火車票“通退通簽”打包推出,猛一看還以為全是利好消息。火車票“通退通簽”自然是大家多年的期盼,能夠實行當然算是一個進步。但這個進步其實只是舉手之勞,實行起來不會有多大的難度,預計也不會產生什么成本。但現在推出這樣一個順水推舟的規則,卻以退票費用的上漲為代價,難免讓人感覺鐵路部門“進一步退三步”、“朝三暮四”,步步以自身利益為考量。
現在鐵路方面沒有征求公眾意見,單方面宣告以梯次退票費的形式將退票費最高漲成20%,自然會讓人感覺“霸王條款”又回來了。也許鐵路方面會宣稱,這樣做是為了引導旅客增強購票計劃性,方便更多旅客購票出行。但既然晚退票要提高退票費用,早退票是不是應當得到更多“獎勵”呢?如果早退票可以免費或者象征性地收取一點費用,這樣給人才更顯公平。現在只是單方面將退票費上漲,自然給人感覺不合理。
多年前,有律師認為退票收取20%的退票費不合理,應按《價格法》的規定進行聽證。北京鐵路運輸法院就此表示,《鐵路法》規定退票費由鐵路主管部門規定。不知道此次制訂梯次退票方案的是中國鐵路總公司還是國家鐵路局,如果是中國鐵路總公司,則這個方案的制訂主體明顯不適格。
其實,無論退票費由鐵路主管部門規定還是由其他部門制訂,都應當聽取公眾意見。主管部門規定并不意味著可以自外于法律法規,對于與民生關系密切的商品和服務價格,依法進行聽證是非常必要的。即使不進行聽證,也要廣泛征求公眾意見,這樣才能照顧到各方利益,規則出臺后才會為社會所接受,引起的質疑聲會更小。(瞿方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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