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松桃自治縣西溪堡錳礦系某地礦有限責任公司企業,2020年10月31日,該地礦公司將西溪堡錳礦南礦段改建工程承包給某建筑有限公司,合同約定在改建過程中由某建筑有限公司負責污水處理設備維護和管理。2021年3月12日至18日,該錳礦出現故障未能正常運行,導致礦洞礦井水未經處理直接從沉淀池、淋溶池溢出,一級沉淀池左側外溢水錳總含量達78.3㎎/L,淋溶池右側外溢水中錳總含量76.9㎎/L,分別超標38.15和37.45倍,造成生態環境損害價值人民幣11.6739萬元。
【裁判結果】江口縣人民法院認為,本案中,所涉污水未經處理直接從兩側溢出,造成了環境污染,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依法應當承擔民事侵權責任,陽某勇、某建筑有限公司違反法律規定,造成環境污染,情節嚴重,對陽某勇判處拘役二個月,緩刑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某建筑有限公司犯污染環境罪,判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某地礦公司、某建筑有限公司購買11.6744萬元碳減排量資金,用于替代性環境修復并承擔生態環境損害懲罰性賠償金人民幣23.3478萬元。
【典型意義】本案系中央環保督察和長江經濟帶生態環境警示片反饋線索。松桃自治縣是中國“錳三角”主礦區,涉錳企業集中,由于歷史遺留問題及技術標準難題,錳污染治理困難重重。在本案審理過程中,人民法院充分發揮環境審判職能,在判處被告人及被告單位承擔刑事責任的同時,判令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采取認購碳匯的方式進行環境污染替代性修復,并承擔懲罰性賠償金,首次將碳匯認購融入錳污染環境治理中,為環境污染替代性修復提供了新的路徑和方法,釋放“碳匯紅利”助力錳污染治理和生態文明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