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印江自治縣人民法院依法對不配合法院調查的1名村干部進行傳喚并予以訓誡。
6月26日,印江自治縣人民法院兩名干警到該縣某村對被執行人田某妹的財產情況進行調查。執行干警到達某村委會后,依法向該村副主任、會計張某海出示工作證件,并向張某海說明工作來意后,張某海接受詢問調查。調查結束后,經張某海核對筆錄無錯漏,但拒絕簽字確認。考慮到張某海的顧慮,執行干警對其進行明理釋法,并告知其作為村干部有配合司法機關調查的義務和拒不配合法院調查應承擔的相關法律后果,張某海仍言語抵觸、消極對待,拒絕配合。為避免矛盾激化,執行人員當即撤離,導致當天對被執行人田某妹的調查工作未能完成。
為維護法律權威,印江自治縣人民法院依法傳喚張某海至該院。經執行法官再一次釋明相關法律規定后,張某海意識到問題的嚴重性,表示自己因法律意識淡薄,又擔心被執行人田某妹對其記恨,才不配合法院調查,現在已經認識到錯誤,并對此次事件造成的影響表達歉意。考慮到張某海的認錯態度較好,事后積極配合法院執行工作,法院針對張某海的行為進行了訓誡,張某海誠懇接受,并表示以后將積極配合法院的調查工作,并加強對法律知識的學習。
法官提醒:人民法院調查取證,執行生效法律文書,其司法權威不容挑戰。配合司法機關辦案,是所有公民與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法定義務,否則將可能受到相應的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的規定,有義務協助調查、執行的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責令其履行協助義務外,并可以予以罰款:(一)有關單位拒絕或者妨礙人民法院調查取證的;(二)有關單位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后,拒不協助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的;(三)有關單位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后,拒不協助扣留被執行人的收入、辦理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轉交有關票證、證照或者其他財產的;(四)其他拒絕協助執行的。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責任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對仍不履行協助義務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監察機關或者有關機關提出予以紀律處分的司法建議。(通訊員:陳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