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畢節市威寧自治縣人民法院執行局干警組織案件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被執行人何某當場故意撕毀法院依法向其送達的法律文書送達回證,且故意隱瞞財產情況,并明確表示拒不履行相關義務,威寧自治縣人民法院依法對何某采取司法拘留15日的決定。
2022年5月至8月,某汽修廠老板何某未能發放楊某某等三人4個月的工資,共計60000余元,期間雙方當事人通過主管部門進行調解,何某簽訂協議并履行部分給付義務,后未按協議繼續履行,故雙方產生糾紛。同年11月24日,經法院組織訴前調解,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調解協議并經法院司法確認,約定何某于2023年3月28日之前結清楊某某等3人的工資,約定期限屆滿后,何某未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2023年6月16日,被執行人何某經威寧自治縣人民法院傳喚到庭接收材料,于2023年6月16日接收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繳款通知書并簽署送達回證,后被執行人何某故意撕毀送達回證,并拒不報告財產,同時明確表示拒不履行威寧自治縣人民法院所作民事裁定書確定的履行義務。于此,法院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對何某司法拘留15日予以懲戒。
期間,威寧自治縣人民法院告知何某若不服本決定,可依法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何某當庭口頭向執行干警提出復議申請,法院依法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向畢節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復議申請材料,經市中級人民法院審查后于6月21日作出復議決定,駁回何某的復議申請,維持原拘留決定。
因被執行人何某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威寧自治縣人民法院于6月26日依法查封何某名下登記的商品住房一套并擬進入評估拍賣程序,現案件正在辦理過程中。
法官提醒:守法光榮,失信可恥,切勿心存僥幸,以身試法,對妨礙司法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務,拒不配合執行的行為必將受到法律的嚴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訴訟參與人或其他人違反相關規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八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應當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通訊員:祿果 涂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