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推進
臺江縣城文明養犬規范管理,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市容環境衛生,保障公民生命健康和人身安全,提升城市文明形象,促進臺江縣文明創建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貴州省城市養犬管理規定》《貴州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依法養犬。飼養犬只必須遵守相關規定,做到依法、文明、科學養犬,不妨礙他人正常生活,不得侵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二、健康養犬。犬只飼養人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攜帶犬只到所在地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動物診療機構或者縣人民政府指定的地點進行狂犬病的強制免疫,領取免疫證明和免疫標識。
三、文明養犬。犬只飼養人不得攜犬只進入機關、學校、醫院、商場、大型超市、公共廣場、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影劇院、體育館、游樂場、候車室、社區公共場所及兒童場所等公共場所;不得攜犬只乘坐除小型出租車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攜犬只乘坐小型出租車時,應征得
汽車駕駛員和同乘人員的同意;攜犬只乘坐電梯應當避開乘坐電梯高峰期時間;攜犬只出戶應當對犬只束犬鏈,由成年人牽領,避讓老年人、殘疾人、孕婦和兒童;飼養犬只干擾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殘疾人攜帶導盲犬、扶助犬出入公共場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電梯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公共場所的工作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供無障礙服務。
四、衛生養犬。攜犬外出時,隨身備好小鏟子(或硬皮紙)和垃圾袋,及時清理犬只排泄的糞便,并妥善處置,保持周邊環境的清潔衛生。
五、安全養犬。飼養大型犬只應當在固定場所圈養或者拴養。禁止飼養烈性犬只。防止犬只亂吠亂叫、傷人、夜晚狂叫等擾民現象發生。不得放任、驅使犬只恐嚇、傷害他人。
六、違法處理。敞放的犬類動物,視為流浪犬只。在縣城區域,由城市管理部門牽頭,公安部門、街道辦事處配合依法進行抓捕;在鄉鎮,由鄉(鎮)人民政府牽頭,鄉鎮轄區派出所配合依法進行抓捕。抓捕的犬只按照相關規定以無主財物進行處理。
飼養犬類,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放任犬類恐嚇他人的,由公安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驅使犬類傷害他人的,由公安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攜帶犬類外出,未束牽引繩(鏈)、進入廣場、公園等人員密集場所的由公安部門依據《貴州省城市養犬管理規定》責令改正和予以處罰。未及時清理犬類排放糞便的,由城市管理部門依據《貴州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飼養人或者攜犬類人員不服從糾正和處理,拒絕、阻礙執法管理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視情節輕重,由公安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攜帶犬類未進行免疫登記、從事犬類違法經營活動等行為由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據《貴州省城市養犬管理規定》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七、鼓勵單位和個人對違反養犬行為的勸阻、制止和舉報。舉報電話:0855-3851577(臺江縣住建局)。
八、本公告從發布之日起施行。
臺江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臺江縣綜合行政執法局)
2023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