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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龍某與被告張某處男女朋友時,龍某通過微信向張某轉款133筆共計187618元,張某也向龍某微信轉轉賬84筆共計93840元。2021年6月,雙方結束男女朋友關系后,龍某持微信轉賬清單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張某償還借款92778元。張某辯稱,兩人在戀愛期間為增進感情經常相互發微信紅包,其中不少是用于共同消費,微信轉賬差額不能認定為借款。
天柱縣人民法院審理后依法作出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裁判理由:
法院審理認為,當事人存在情侶關系等特殊身份關系的情形下,雙方的金錢往來存在借貸、贈與等多種可能,其性質是否認定為借款,應根據雙方是否存在借貸合意、資金流轉情況等因素綜合判斷。綜合在案證據及雙方陳述,原告舉證未達到民事訴訟高度蓋然性的證明標準,不足以證明原、被告之間存在借貸關系,具體理由如下:
其一,現有證據僅能證明原告通過微信轉賬的方式向被告支付了多筆數額不等的金錢,但原告未提供有效證據證明雙方就該期間的微信轉款達成了借貸合意。原告在分手后通過微信向被告催款,但被告從未確認借款事實,催討行為不足以認定款項性質是借款。
其二, 原告在該時段頻繁金額不等的轉賬給被告,甚至出現同一天內多次轉款的情形,轉款中存在2340、2019、1780、590、470元等非整數金額,轉款也未備注為借款,其轉賬金額、頻率及出借方式均不符合自然人之間正常的借貸習慣。
其三,雙方除了微信轉賬外,被告多次用現金幫原告償還信用卡貸款的情況,也即說明雙方在情侶關系存續期間,除了微信轉賬外,還有現金往來,存在資金往來密切、錢財混用的情形,且兩人對此也未進行結算。
法官說法:
戀人之間的資金來往在性質上存在三種情形:一是一方為表達情感向另一方贈與財物,贈與人事后主張返還,實質上是請求撤銷原贈與行為,除非其理由符合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六百六十三條之規定,一般不予支持。
二是以締結婚姻關系為目的,一方按風俗習慣向另一方交付財物,其性質是附條件贈與,若兩人最終沒有建立婚姻關系,贈與人可以請求對方返還彩禮。
三是正常的民間借貸,出借人請求對方償還借款的,除了資金流轉證據,還應向法院提供借條或其他能夠證明雙方存在借貸合意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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