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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顧:
2020年6月底,被告人楊某某等3人相互邀約結伙偷渡至緬甸境內務工,2020年7月2日,楊某某、譚某乘坐飛機從廣東白云機場至云南昆明長水機場與楊某會合,后3人轉機至云南省普洱市滄源縣。2020年7 月3 日,楊某某等3人在當地人帶領下結伙由云南省普洱市滄源縣非法出境至緬甸邦康境內。

2020年11月至2021年5月,楊某某等3人分別由緬甸經云南邊防檢查站入境,后被云南邊防公安機關治安罰款處罰。案發后,經天柱縣公安民警電話通知,楊某某等3人主動到公安機關接受調查。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楊某某等3人行為均已觸犯刑法,構成偷越國(邊)境罪,具有自首情節、認罪認罰,決定從輕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提醒:

國境線神圣不可隨意逾越!不要盲目輕信境外高薪報酬,天上不會掉餡餅,多的是陷阱,幸福生活要靠努力奮斗去創造。尤其在當前疫情防控的背景下,無視國家關于出入境管理的法律法規非法出入境的行為必將受到嚴懲。(楊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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