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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1年6月下旬至7月初,被告人龍某某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從事違法犯罪活動情況下,提供自己的兩張銀行卡在網上自己操作分別為他人轉帳,涉及全國5起詐騙案,為他人轉帳210840元,被告人龍某某違法所得22191元。
裁判結果:
施秉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龍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為他人提供銀行卡支付結算幫助,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據此,施秉法院判決被告人龍某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被告人龍某某非法所得22191元,予以繼續追繳。宣判后龍某某表示服從判決未上訴,并已主動繳納罰金。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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