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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審理查明,2021年1月3日,被告人紀某方通過貨車幫運滿滿APP軟件平臺,聯系到貨主(被告人張某峰),貨主讓紀某方將84件卷煙運輸到貴州、云南、四川。2021年1月4日,當紀某方行駛至廈蓉高速從江段貴迷服務區時,被從江縣公安局和從江縣煙草專賣局當場查獲。
7月19日,張某峰又通過物流將2000多條各類卷煙運到貴州省六盤水市。卷煙運到六盤水后,被告人張某宇邀被告人駱某甲、張某、駱某乙將上述卷煙運到被告人馮某琴的家存放。
7月23日,張某峰讓他人將卷煙運到六盤水市。當晚,張某峰將電話交給張某宇,讓其接貨。次日2時28分至10時,袁某駕駛路虎牌越野車裝載各類卷煙進入貴州后共十次與張某宇聯系。7月24日9時,袁某等二人到達六盤水西站后,與張某宇、駱某乙、張某、駱某甲匯合并搬運卷煙。隨后,將煙運到馮某琴家附近。11時許,從江縣公安局民警在馮某琴家附近當場查獲上述卷煙。
被告人張某峰、張某宇、袁某、紀某方、駱某甲、駱某乙、張某、馮某琴違反國家煙草專賣管理規定,未經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許可,非法經營法律規定的煙草專賣品,擾亂市場秩序。根據各被告人具有的從輕、減輕情節,依法作出判決。
法官說法
君子愛財,取之有道,切不可抱著僥幸的心理,去觸碰法律底線。
在本案中,被告人張某峰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張某宇、駱某甲、駱某乙、張某幫助張某峰接貨、運輸并銷售卷煙,構成從犯,被告人袁某、紀某方明知運輸的是香煙,在沒有運輸卷煙資格證的情況下,仍為其提供運輸,亦構成從犯,被告人馮某琴明知是卷煙而為其提供地方儲存,亦構成從犯。
天網恢恢,疏而不漏,鋌而走險,終究逃不過法律的制裁。(胡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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