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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主要從四個方面對地質災害責任認定工作進行了規定:
明確工作概念。本《辦法》所稱地質災害責任認定是指貴州省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根據申請人的申請,組織有地質災害防治工程勘查資質的單位開展地質災害成因分析論證,認定責任主體的行為。
規定申請對象。本《辦法》中所指申請人,是指在地質災害中遭受損失或受到威脅的直接利害關系人,并主動向自然資源部門提出責任認定申請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因審判工作需要,人民法院可作為申請人。經申請人委托,鄉級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代理申請人提起責任認定申請。
規范受理程序。申請人向屬地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出責任認定申請,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決定,并給予書面答復。不予受理的,應說明理由。對經核定應由上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管轄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主動移交上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并將移交情況書面告知申請人。
嚴格認定程序。一是要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主動通知申請人與被認定人共同參與責任認定工作,確保責任認定過程客觀公正。二是明確責任認定資質單位等級要求,規范資質單位開展成因分析論證鑒定程序與工作內容。三是強化專家技術審查環節,確保責任認定結論科學嚴謹。四是明確了責任認定過程中的回避原則和法律救濟途徑,有效保障當事人法定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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