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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黃平縣人民法院審結生效一起非法持有槍支罪,判決被告人金某某犯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

據悉,2010年,被告人金某某明知其父遺留的一支槍是火藥槍,但并未將火藥槍上交公安機關而長期存放于家中。2020年11月間,黃平縣公安局民警到黃平縣浪洞鎮某村金某某家中進行反邪教調查時,意外發現金某某藏匿于其屋內的一支火藥槍,并及時依法扣押。經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被告人金某某非法持有的槍支為一支自制長管火藥槍。
法院認為,被告人金某某違反槍支管理規定,未經有關部門許可,非法持有槍支一支的行為,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持有槍支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金某某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成立,被告人金某某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坦白,可依法對其從輕處罰。對本案涉案槍支一支,屬違禁品,依法予以沒收,予以銷毀。遂作出上述判決。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罪】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依法配置槍支的人員,非法出租、出借槍支,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潘 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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