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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網訊 2012年,丹寨縣龍泉鎮高要村村民劉某平為改善居住條件,分別用自己的責任田及地與同村其他村民互換后,修建了四間磚木結構樓房。2015年于主房東側利用剩余空地修建廁所,并將房前屋后全部進行硬化,且房屋西側經其個人出資改造后,道路直接聯通村內主干公路。至今年3月止,6年時間內與周圍鄰里并無糾葛。
今年3月起,劉某平的近鄰劉某涵以個人腿腳不便、劉某平所建廁所妨礙其本人及其他鄰居通行為由,先后到鎮及縣政府上訪。兩級政府信訪部門經多方多次協調未果,遂建議劉某涵走司法程序。今年9月,劉某涵聯合7相鄰戶村民,以相鄰通行糾紛為由,向丹寨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承辦法官接手該案后,經過實地勘察及走訪當事人所在村干部、周圍群眾、原處理信訪案件工作人員,查明案件事實是:劉某平所修建的廁所雖然占用了原來的田埂且該田埂確實也可通向劉某涵等戶,但該田埂僅僅是一條便道,原告幾戶原先長期使用的歷史通道則另有他途,而且該歷史通道自然毀壞修復困難且相距村內主干公路較遠,相較而言,直走劉某平家門口不僅通行條件好、而且距離村內主干公路近,故劉某涵即主導以上訪、訴訟等方式,要求劉某平拆除部分廁所,方便通行。劉某平則以建廁用地系經與他人調換所得,門前通道是自己出資修建,且原告想借條路走又不主動與人協商,還到處告人為由,堅決不同意讓道。
根據案件實際情況,承辦法官一方面向原告劉某涵等指出:你方所主張的通道并非歷史形成的必然通道,故采取上訪、訴訟等方式意圖強拿硬要是行不通的;為方便生產生活從他人的土地上通過,更應當通過友好協商等方式解決才是最好選擇。另一方面,與被告劉某平積極溝通,講“三尺巷”的故事、說“遠親不如近鄰”的道理、道“修橋補路即是行善”的人情,希望劉某平理解原告存在的實際通行困難,讓出部分地面由原告等人方便生產生活。最終,劉某平同意拆除部分自建廁所,讓出80公分地面供原告幾家通行。法院將本案處理情況向縣信訪局反饋后,信訪局考慮到劉某平年老等實際困難,政策性資助其2600元錢用于廁所拆除及修復。
日前,經本院組織現場測量,劉某平已經將廁所應拆部分拆除完畢,原告方正準備對該路面作硬化處理。
今年5月,丹寨縣法院在高要村掛牌成立了傳統保護村落法官工作站,本案的成功調解不僅彰顯了法官工作站直面群眾的功能,體現了丹寨法院干警的司法為民情懷,更為推進鄉村振興戰略過程中如何引導村民自覺崇尚公序良俗、實現高度自我管理提供了一個生動案例。(鄒家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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