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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楊某在某水站從事送水工作,期間其代收取的貨款7000元未有上交水站,并已進行了其他消費。為此,經水站的要求,被告于2017年2月28日出具了一張“欠款條”給水站的老板,承諾所欠的7000元同意于當年的7月1日前還清。但期限到了以后,經水站老板多次電話聯系,被告均以無錢為由拒絕,并玩起了遠走高飛。無奈之下,原告于2020年4月向法院提起了訴訟,請求被告支付不當得利款7000元。
案件受理后,經了解,被告已外出務工,電話停機,無法聯系,幾經周折,聯系上被告的姐姐,而被告的姐姐亦表示:“是弟弟自己的事,我們也不知道他在哪里,作為姐姐也無能為力,而且弟弟不聽家里人的話,法院不要再聯系了。”從其答復中,承辦法官猜測到,她肯定知道被告行蹤,而且能夠聯系得上的。為了案件能夠得到妥善處理,承辦法官積極對被告的姐姐釋法析理,告知其姐如果被告拒絕出面,法院將依法按公告程序處理,判決生效后依法強制執行的后果。她當即表示同意配合法院聯系被告,向承辦法官提供了被告的微信號。通過微信,承辦法官順利聯系上了被告,及時與其溝通,被告對原告的訴請無異議,并表示因疫情剛復工,但確定在今年7月10日前能夠支付原告的款項,對此原告亦同意。為此,經法院制作調解筆錄給予雙方簽字確認,之后制作調解書送達給原告,并通過微信送達給了被告,案件得以圓滿化解。原告的訴求得到了法律的保障。在受疫情的影響下,被告因需趕工復產,對法院通過線上辦案的方式亦表達了謝意。


臺江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糾紛過程中,始終注重因案施策、調解先行,充分利用現代化通信技術手段實現線上辦公、辦案,既節約了司法資源,又減輕當事人的訴累,這是司法為民的良好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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