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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2月5日,當時黃某福與洪州鎮六爽村三組簽訂《土地承包經營合同書》,使用“黃土坡”林地栽種茶苗。由于林地屬洪州鎮六爽村集體所有,黃某根、吳某財、吳某遠、黃某光、粟某平(時任洪州鎮六爽村一、二、四、五組長)與該組村民不承認合同效力,于2012年7月6日下午組織一、二、四、五組組民共計200余群眾,拔掉黃某福栽種的茶樹苗,造成損失共計284600元。該案經一審、二審及再審后,法院判決黃某根、吳某財、吳某遠、黃某光、粟某平需向黃某福賠償經濟損失共計199220元。由于黃某根、吳某財、吳某遠、黃某光、粟某平拒不履行法律義務,2018年11月29日,黃某福向黎平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立案后執行法官及時依法凍結并扣劃了5名被申請人的全部存款共計89022.40元,此外沒有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于2019年5月8日以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結案。

2020年4月13日,黃某福向本院申請恢復執行。經調查發現,黃某根、吳某財、吳某遠、黃某光、粟某平名下仍無可供執行的財產。執行法官再認真分析研究判決書和被執行人的執行筆錄,發現此事為該村四位組長帶頭,組民共同參與引發的群體性損毀申請人財產事件,便召集5名被執行人和洪州鎮六爽村村長以及現任組長座談,耐心解釋損毀申請人財產事件的法律關系、法律責任及法律后果告誡,督促他們共同組織本組所有組民籌集賠償款項。黃某根、吳某財、吳某遠、黃某光、粟某平以及組長回到各自的村組后,在村長的組織下召開小組會議,根據每組組民的人數積極籌措執行款。

同時,執行法官與申請人黃某福聯系,告知目前被執行人確實無履行能力,但是經過法院批評教育后,被執行人已經認識到自己的錯誤,且正在積極籌措執行款。基于被執行人愿意籌款履行態度,申請人愿意將恢復執行標的額112468元降至80800元,但提出被執行人必須一次付清。6月30日,黃某根等5名被執行人將村組盡全力籌集到的執行款79732元交到了法院,黃某福再次同意放棄執行款1077元。(陳慶良、王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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