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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8日,貴州省旅游局針對全省各市州地旅游管理部門相關人員進行了《旅游法》培訓。
中國首部旅游的專門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以下簡稱:《旅游法》)將于2013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旅游法》分為10章,共112條,包括總則、旅游者、旅游規劃和促進、旅游經營、旅游服務合同、旅游安全、旅游監督管理、旅游糾紛處理、法律責任和附則。
導游強索小費、強迫購物或將吊銷導游證、領隊證
背景:旅行社強迫購物,導游強索小費行為即使被證實,除了承擔輿論壓力,往往并無實際處罰。
《旅游法》規定:對導游索取小費將負法律責任。旅游經營者及從業人員違法索取小費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對旅游經營者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從業人員處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導游人員、領隊人員違反規定情節嚴重的,吊銷導游證或者領隊證。
另外,旅行社安排旅游者在指定場所購物、強迫或者變相強迫購物、安排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初犯的并處停業整頓;再犯的將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和相關人員的導游證、領隊證。
在旅游行程中擅自變更旅游行程安排,嚴重損害旅游者權益的,拒絕履行合同的,未征得旅游者書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價旅游合同的,都將吊銷導游證、領隊證。
嚴格控制低價陷阱 零價團、一口價團有望被取締
背景:“零負團費”、“一口價團”……對于參加團體旅游的消費者來說,最怕在旅行過程中有這樣的遭遇。
《旅游法》規定:旅行社不得以低于成本的價格招徠、組織、接待旅游者。針對強迫購物和另行付費,草案規定旅行社組織、接待團隊旅游不得指定購物場所,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購物,不得安排任何形式的另行付費旅游項目,包價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還要包括:旅行社、旅游者的基本信息,旅游行程安排,旅游團成團的最低人數,交通、住宿、餐飲等旅游服務安排和標準、游覽、娛樂等項目的具體內容和時間、自由活動時間安排,旅游費用及其交納的期限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糾紛的方式,法律、法規規定和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當訂立包價旅游合同時,旅行社應當向旅游者詳細說明以上規定。
該《旅游法》還規定,旅行社委托其他旅行社代理銷售價旅游產品并與旅游者訂立包價旅游合同的,應當在包價旅游合同中載明委托社和代理社的基本信息。旅行社依照本法規定將包價旅游合同中的接待業務委托給地接社履行的,應當在包價旅游合同中載明地接社的基本信息。安排導游為旅游者提供服務的,應當在包價旅游合同中載明導游服務費用。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參與旅游監督管理 旅游應急管理納入應急管理體系
背景:在旅途中遭遇黑導游、被甩客等應該找誰投訴?目前消費者經常處于投訴無門的境地。
《旅游法》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將旅游應急管理納入政府應急管理體系,制訂應急預案,建立旅游突發事件應對機制。突發事件發生后,當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機構應當采取措施開展救援,并協助旅游者返回出發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點。
突發事件發生后,當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機構應當采取措施開展救援,并協助旅游者返回出發點或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點。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旅游市場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門有權對對經營旅行社業務以及從事導游、領隊服務是否取得經營、執業許可,旅游社的經營行為,導游和領隊等旅游從業人員的服務行為,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進行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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