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近日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今天對外公布征求意見。辦法明確,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規定編制應急預案,逾期未改正的,對于一般生產經營單位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于高危行業生產經營單位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辦法要求,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同級人民政府以及上級部門的應急預案和應急預案編制方面的規范要求,結合本行政區域主要生產安全事故風險,組織、指導編制相應的部門應急預案。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GB/T 29639),結合本單位實際,編制相應的應急預案。
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應急預案、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應當自發布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按照本辦法規定進行備案。
中央企業總部的綜合應急預案和專項應急預案,應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備案;其所屬的各級分(子)公司綜合應急預案和專項預案按照隸屬或業務關系報所在地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備案。
各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本行政區域或本行業(領域)綜合或專項應急演練。
生產經營單位編制的應急預案應當至少每三年全面修訂一次,預案修訂情況應有記錄并歸檔,并按照報備程序重新備案。
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應當把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管理作為執法檢查的主要內容之一,并每年組織一次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編制和實施情況的專項執法檢查,重點監督檢查應急預案編制、評審、備案、培訓、演練和修訂等情況。(蔡巖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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