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在訴狀副本寫粗話 法院向原告致歉

在一起勞動合同糾紛案件中,原告因不服一審判決,到法院查閱案件材料時,發現有人在訴狀上寫下“狗×的,沒有需要補償的義務、事項和理由”等不雅字眼。8月24日,欽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有關負責人稱,經查實,這是欽北區法院一名副庭長所為,當時是隨意寫的,沒有任何指向,也不存在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違法違紀行為。目前,欽北區法院已對當事法官進行批評教育,并已對原告致歉。
查閱案卷被“雷倒”
去年,欽州市民陸女士與南寧一家公司發生勞動合同糾紛后,把對方告上了法庭。此案由欽州市欽北區人民法院審理。
陸女士的丈夫李先生是她的委托代理人。李先生說,去年12月初,法院下達一審判決書。法院判決對方賠償1400多元,這與他妻子當初的要求相差甚遠,妻子不服,表示要繼續上訴。
去年12月8日,李先生到法院查閱案件材料時,在一份起訴狀的末頁,看到有人在空白處寫下了兩行文字。上一行寫著“狗×的”字樣,下一行則寫著“沒有需要補償的義務、事項和理由”字樣。
李先生說,這兩行字寫在他妻子的簽名旁,顯然是“以文字形式公開謾罵和侮辱”,使他和妻子無論從精神上、心理上乃至人格尊嚴都受到莫大的傷害。同時,聯想到一審判決的結果,夫妻倆認為,有人誤導和左右了此次判案,導致他們“在整個訴訟過程中明顯處于不公和不利的被動局面”。
字跡作者有兩版本
李先生說,事發兩天后,他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庭長蘇某反映了這一情況。蘇某稱他與這件事無關,是“我們庭其他人寫的”,并當場寫了一份相同內容的文字,讓李先生去做鑒定。
時隔一天,也就是去年12月11日,蘇某來到了李先生家中。“他說字是其他人寫的,但他是負責人,脫不了干系。他要求我們不要把事情鬧大,還想拿回他寫的那份文字。”李先生回憶說,又過了幾天,蘇某再次找到他,表示字是該庭一名揭姓副庭長所寫。
李先生當初發現不雅字眼后,便復印了訴狀,這次拿到蘇某的字跡樣本,他便把兩份材料送到南寧一家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結果出人意料。記者見到,這家鑒定中心向李先生提供的鑒定書稱,運用單字特種標示法對兩種字跡相互比較檢驗,發現兩者在連筆形態、筆畫搭配、筆順等特征,反映了同一人的書寫習慣和書寫規律。鑒定書的結論是,兩種字跡是同一人所寫,言外之意是不雅字眼為蘇某所為。
同樣在事發后,李先生又把此事反映給這家法院的紀檢監察部門。去年12月18日,對方答復他“是揭姓副庭長在審理該案時所寫”。
據了解,在陸女士這起勞動合同糾紛案件的一審審理過程中,揭某是該案件合議庭的審判員。
始作俑者究竟是誰
李先生表示,隨著事件的進展,欽州市多個部門曾出面協調處理此事。一次,欽北區法院一名負責人“向我們表示抱歉,說了對不起,還說已要求揭某寫了檢討”。不過,讓他和妻子不滿意的是,該負責人仍稱字是揭姓副庭長所寫。
直到今日,李先生夫婦仍然相信訴狀上的不雅字眼是蘇某所為。在他們看來,蘇某并不是原來合同糾紛案的合議庭成員,“居然能把對案件的看法以及判決的要求,很明確地寫在起訴狀上”,“屬于間接插手他人辦理的案件”。更讓他們不滿的是,“在證據確鑿和事實清楚的情況下”,蘇某從未向他們承認過這些字是他所寫。李先生認為,揭某只是蘇某的“替罪羊”,同時也有作偽證的嫌疑。
李先生夫婦認為有人干預一審判案的另一個“證據”是,當初那件勞動合同糾紛案,后經欽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結果“大相徑庭”:陸女士拿到1萬多元的賠償金。
今年7月,李先生夫婦向欽北區法院遞交了起訴狀,以名譽權、人格權等受到侵害為由,要求蘇、揭兩人公開登報賠禮道歉,賠償經濟損失1043元,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5萬元。8月3日,法院的裁定書稱,對此次起訴不予受理。
市委領導關注此事
據了解,訴狀副本上的不雅字眼一事,曾引起欽州市委領導關注,要求有關部門進行調查處理。
8月24日,欽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有關負責人稱,該院的領導對此事也很重視,要求欽北區法院認真調查。經查,當初陸女士的勞動合同糾紛案在欽北區法院公開審理時,揭某是合議庭3名成員之一,蘇某不是成員。作為審判員,揭某當時手里拿的是原告的訴狀副本,以及被告的答辯狀、舉證材料等。
通常,法院只對原告和被告提供的蓋有法院相關業務庭簽收核對印章的正本材料進行存檔裝訂,而副本是整理后待銷毀的材料。該案件的訴狀副本,庭審后被暫時擱置在案件主辦人員的辦公室里,并沒有對外擴散和宣傳。
經查,訴狀副本上的不雅字眼的確是揭某所為。揭某承認這些字是“隨意寫的,沒有任何意思、任何指向,沒有罵誰,事后也忘記寫了這句話”。對此,欽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名曾與蘇某共事多年的工作人員稱,他熟悉蘇某的字跡,事后他仔細對照過副本上的不雅文字,認為不是蘇某的。
對于李先生提供的字跡鑒定書,有關負責人稱,李先生夫婦和欽北區法院發生這一糾紛后,字跡鑒定的工作應該由第三方獨立機構去送驗,而不是作為當事人之一的李先生,這樣才有公信力。
有關負責人還表示,在陸女士的勞動合同糾紛一案中,揭某不存在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違法違紀行為,同時,蘇某雖然是一庭庭長,但沒有干預該案的正常審理,也不存在枉法裁判的違法違紀行為。
中院負責人說明緣由
如果沒有人干預一審判決,為何中院的二審判決結果會有變化?24日,欽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有關負責人專門就此事向記者進行了說明。
該負責人稱,陸女士的勞動合同糾紛一案,其中一個主要問題是她的加班費是否應該得到賠償。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基本一致,中院便依法維持一審判決的合理部分。但在二審中,根據證據證實,上訴人陸女士存在加班的事實,她主張加班費并提供了證據,對此,被上訴人提出異議,但未能提供“反駁陸女士主張的沒有足額發放其加班費的充分證據”,被上訴人應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二審的判決,也考慮到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該負責人稱,二審判決生效后,李先生一方又對欽北區法院和被告的企業提出了新的不合理的要求,并且其目的和言行反復,也給法院帶來相當的壓力。
至于李先生夫婦起訴的“名譽權受侵”一案,欽北區法院認為,民事起訴狀僅供法庭審理時這一特定的時間、場所使用,訴狀僅收存于主辦人員處準備銷毀,并沒有公開外傳。而李先生一方稱患重病錯過了接受治療的最佳時間,以及造成夫妻感情破裂,致使對其家庭生活造成無法估量和難以言喻的傷害等后果,沒有證據證實與不雅字眼有因果關系,因此才裁定不予受理。
目前,李先生夫婦已就此向欽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了上訴狀,要求撤銷欽北區法院這一裁定。
將杜絕類似行為出現
據介紹,不雅字眼一事出現后,欽北區法院上下都曾積極與對方溝通。蘇某當時寫下相同內容的文字,目的是消除誤會。之后,蘇某來到李先生家中,是因為得知對方到處“上訪告狀”,造成了影響,并不存在“不要把這件事向其他部門反映”的情況。
事發后,欽北區法院紀檢監察部門把調查的情況反饋給李先生夫婦,并多次耐心、細致地做了解釋和說明工作。
為了妥善處理此事,欽北區法院領導和紀檢部門等,又多次接待了李先生等人。去年12月22日,該法院院長、副院長和紀檢部門負責人,接待了李先生及其母親,把法院的調查情況再次告知對方,并代表法院對法官的不良言行表示歉意,同時還告知已對當事法官進行了批評教育,今后將加強法院隊伍建設等。“對方當時曾表示到此為止不再糾纏,并感謝法院的誠懇接待。”
欽北區法院認為,雖然不雅字眼寫在準備銷毀的材料上,沒有向外擴散和宣傳,沒有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但該行為有違《法官行為規范(試行)》的規定,法院對當事法官進行了批評教育,責令其對此事錯誤性質要有深刻認識,吸取教訓。該法院將引以為戒,加強法官職業道德的經常性教育,以維護法官的公正形象,杜絕類似行為出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