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婦子宮被切除 法院判賠9萬多
兩當事人均表示不服,表示將向黔東南州中院提出上訴
因施行女扎術后子宮被切除致殘,貴州省施秉縣農婦龍秀蘭將縣計劃生育婦幼保健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服務中心)、縣城關鎮人口計劃生育婦幼保健服務站(以下簡稱服務站)和貴陽醫學院第二附屬醫院(以下簡稱附屬醫院)告上法庭,索賠醫療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等18余萬元。12月23日,施秉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附屬醫院賠償龍秀蘭各種損失97786.8元。
原告龍秀蘭訴稱,2004年4月,她到服務站行女扎術,術前未進行常規檢查,術中由于設施不完備,發生停電,致其下腹疼痛不止。術后半月到縣醫院治療無效。同年11月,她到附屬醫院檢查,被診斷為女扎術后盆腔靜脈瘀血綜合征,行子宮全切除術。2008年1月,經貴陽醫學院法醫鑒定中心鑒定為傷殘七級。2011年1月,再經該鑒定中心鑒定,附屬醫院對龍秀蘭全子宮切除應承擔一定的責任。
龍秀蘭認為,由于被告方的醫療過錯,造成其患女扎術后盆腔靜脈瘀血綜合征,不得不將子宮切除致七級傷殘,被告方應對其損害后果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認為,龍秀蘭與三被告的醫療損害賠償糾紛,因服務中心未對原告實施醫療行為,服務中心被告主體不適格。經查,附屬醫院在對龍秀蘭擬作子宮切除時未告知其所面臨的醫療風險及可能造成的身體損害,為維護公平正義,綜合本案證據及事實,應認定附屬醫院在醫療行為中沒有履行必要的告知義務,存在醫療過錯,依法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綜合附屬醫院的過錯程度,其應承擔60%的民事賠償責任。
法院還認為,由于龍秀蘭拒絕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服務站的醫療行為是否存在過錯及與龍秀蘭所患疾病是否存在因果關系,已無法予以認定。服務站已提供原始病歷,履行了舉證責任,龍秀蘭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責任。由于龍秀蘭對服務站提起的是醫療損害賠償糾紛,而非醫療合同糾紛,對于龍秀蘭提出服務站存在的醫療服務設施不完備等問題,因其未能舉證證明,故應駁回龍秀蘭對服務站的訴訟請求。
據此,施秉縣人民法院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作出一審判決:由附屬醫院賠償龍秀蘭護理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撫慰金及殘疾鑒定費共計97786.8元;駁回龍秀蘭的其他訴訟請求。
據悉,在接到一審判決后,附屬醫院和龍秀蘭均表示不服,將依法向黔東南州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