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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東南州市場監督管理局公布民生領域“鐵拳”行動典型案例(第三期)
2025年,黔東南州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深入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三中全會精神,持續開展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以“服務民生 護航消費”為宗旨,堅持以“打假、處劣、治虛、懲弊”為主要方向,查處了一批群眾反映強烈、社會危害性大、社會輿論關注的違法案件,現選取一批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1:劍河縣市場監管局查處劍河縣某某加油站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車用柴油案
2025年4月29日,劍河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依法對劍河縣某某加油站經營的92#號車用汽油和0#號車用柴油進行抽樣,樣品經貴州省產品質量檢驗檢測院檢驗,其中0#號車用柴油閃點(閉口)項目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
經查,該批次抽檢不合格的0#號車用柴油是當事人于2025年4月14日從懷化某某貿易有限公司購進,共購進20噸,購進總價款為145400元,銷售價為6.41元/L,貨值金額為153564.37元。截至案發時,上述0#號車用柴油已全部銷售完,違法所得共計5225.15元。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構成經營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產品的違法行為,劍河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2:三穗縣市場監管局查處三穗縣某某肥料批發店銷售不合格肥料案
2025年3月18日,三穗縣市場監管局聯合農業農村局依法對三穗縣某某肥料批發店進行檢查,并對其經營的“復合肥料”進行抽樣送檢,樣品經遵義市產品質量檢驗檢測院檢驗,“粒度”項目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判定為不合格產品。
經查,當事人經營的上述“復合肥料”生產廠家為四川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當事人共購進該批次“復合肥料”34噸(850包),購進價格為38元/包,銷售價格為60元/包,貨值金額為51000元。截至案發時已銷售237包,違法所得總計5214元。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構成經營不合格產品的違法行為,三穗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3:施秉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施秉縣某某購物廣場有限公司銷售食品不按實際重量值計量結算案
2025年8月21日,施秉縣市場監管局接到投訴舉報稱,施秉縣某某購物廣場有限公司銷售的散裝芒果干存在短斤少兩情形。接到投訴舉報后,施秉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立即開展現場核查,在當事人經營場所一樓干貨區貨架發現擺放有1罐投訴舉報人反映的散裝芒果干待售,包裝上顯示:包裝日期2025年4月23日、保質期2026年4月18日、單價為79.60元/kg、凈重為0.354kg,執法人員現場對上述芒果干進行稱重,顯示重量為0.354kg,去除包裝物后實際重量為0.316kg。
經查,當事人銷售的上述芒果干,是該店售貨員分裝的,當事人在分裝稱重過程中沒有去除包裝物重量,將包裝連同芒果干一起計價銷售,當事人銷售的上述芒果干超出《零售商品稱重計量監督管理辦法》規定的負偏差。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零售商品稱重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第五條的規定,構成經營的商品實際重量值與結算重量值之差超過相關規定的違法行為,施秉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4:鎮遠縣市場監管局查處鎮遠縣某某有限公司生產銷售含違禁物質“夜金剛(露酒)”案
2025年8月13日,鎮遠縣市場監管根據投訴舉報線索,對鎮遠縣某某有限公司生產“夜金剛(露酒)”(含紅色標簽、藍色標簽2款)進行抽樣送檢,樣品經黔東南州食品藥品檢驗檢測中心檢測,在上述2款產品中均檢出西地那非。
經查,當事人2024年11月至2025年8月期間,在張某四和石某琦處累計采購168斤原漿酒(共計2.574萬元),然后自行包裝成上述“夜金剛(露酒)”銷售。當事人在采購原漿酒時未索取檢測報告,未查驗供貨商資質。截至案發時,當事人已銷售上述“夜金剛(露酒)”800瓶(其中:紅標470瓶、26元/瓶,藍標330瓶、32.6元/瓶),還有紅標133瓶、藍標180瓶未銷售。
2025年10月13日,鎮遠縣市場監管局依據《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三條的規定,將該案件移送鎮遠縣公安局,依法追究當事人及相關人員刑事責任。
案例5:丹寨縣市場監管局查處丹寨縣某某烤鹵老店非法添加食品添加劑案
2025年6月18日,丹寨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丹寨縣某某烤鹵老店銷售的烤鴨進行抽樣,樣品經貴州省檢測技術應用中心檢驗,其中“日落黃“為0.0705g/kg,該項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中“不得使用”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經查,當事人在加工烤鴨的過程中為使烤鴨的色澤更好看,使用了含有“日落黃”食品添加劑。當事人加工的該批次烤鴨共2.5kg,除去被抽樣部分,其余的當日已銷售完畢,銷售價格為30元/kg,違法所得為75元。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的規定,構成經營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食品的違法行為,丹寨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6:劍河縣市場監管局查處劍河縣榮森亮劍副食店銷售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案
2025年8月27日,劍河縣市場監管局接到投訴舉報稱,劍河縣某某副食店銷售的“阿爾卑斯”棒棒糖,涉嫌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劍河縣市場監管局接到投訴舉報后,立即組織執法人員開展現場核查,發現當事人經營印有“阿爾卑斯”字樣的棒棒糖,上述棒棒糖經“阿爾卑斯”注冊商標權利人鑒別,屬假冒注冊商標專用權產品。
經查,上述棒棒糖是當事人2025年5月從一上門推銷的人員處購進,共購進96顆,截至案發時已銷售17顆,銷售價格為0.5元/顆,貨值金額為48元。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構成經營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違法行為,劍河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7:黔東南州市場監管局查處雷山縣某某公司生產經營農藥殘留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茶葉案
根據2025年國家食品安全監督抽檢工作安排,2025年7月11日,受委托抽樣單位依法對雷山縣某某公司生產的紅茶進行抽樣,樣品經檢驗,其中“吡蟲啉”項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經查,當事人在收購茶葉過程中,對無合格證明文件的食品原料未依法開展檢驗控制,導致生產的茶葉產品不合格。當事人生產該批次不合格紅茶共計15袋,截至案發時已銷售10袋,銷售價格為48元/袋,貨值金額為720元。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構成生產經營農藥殘留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食品的違法行為,黔東南州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8:從江縣市場監管局查處從江縣某某音樂清吧向未成年人銷售配制酒案
2025年7月30日晚,從江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聯合公安機關對從江縣某某音樂清吧依法開展現場檢查,在檢查過程中發現該音樂清吧包間內有2名未成年人正在飲酒。
經查,當事人在經營過程中,在未核實2名未成年人身份年齡的情況下,向其銷售國潮尊享純情型sinpleet蘇打酒(配制酒)1箱(24瓶/箱,凈含量275mL/瓶,酒精度:3.0%voL),銷售價格為88元/箱,違法所得為88元。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向未成年人銷售酒的違法行為,從江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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