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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調閱卷宗,原告陳某與被告夏某某民間借貸一案,于2017年4月14日向廣豐區人民法院起訴,原告要求被告歸還借款9萬元,一審由劉日進法官承辦,法院依法認定證據不足,駁回訴訟請求。判決后,原告上訴,并提供借條一份作為證據,二審上饒市中院發回重審。發回重審后,原告變更訴訟請求,標的由9萬元變為5萬元,由周罡紅法官承辦,廣豐區人民法院依法認定證據不足,予以駁回。原告不服,再次上訴,上饒市中院審理后認為原告提供的證據不充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下一步,調查組將對網民陳某舉報的情況作進一步核實,有關情況將及時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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