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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天柱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一起醉酒危險駕駛罪,被告人姚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基本案情:4月26日,被告人姚某某酒后駕駛三輪載貨摩托車,沿中山路從天柱縣鳳城街道水東門往天柱縣鳳城街道東方國際酒店方向行駛。22時20分,當該車行駛至天柱縣鳳城街道中山路 300米處時,不料“自投羅網(wǎng)”追尾碰撞在該處巡邏的警車,造成兩車不同程度受損。交警在現(xiàn)場詢問過程中,發(fā)現(xiàn)姚某存在酒駕嫌疑,隨即對其進行呼氣式酒精測試。經(jīng)鑒定,姚某血樣中的乙醇含量為262.20mg/100ml,屬醉酒駕駛。經(jīng)交通警察部門認定,姚某應負此事故全部責任。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姚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依法應予以懲處。結合被告人的犯罪情節(jié)和悔罪表現(xiàn),依法作出上述判決。(粟周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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