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訊 近日,
施秉縣某門窗店到
施秉縣人民法院遞交支付令申請書,施秉縣法院依法發出支付令。未經過訴訟就在十五日內拿到了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生效法律文書,真正做到讓當事人權利“快速實現”。
基本案情
據悉,被申請人巴某因裝修房屋需要到申請人處購買裝修材料,欠申請人貨款2800元,因巴某無力支付向申請人出具欠條一張,約定2022年1月28日前付清,期限屆滿巴某仍未支付,申請人便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要求巴某支付貨款2800元。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查,本案債權債務關系明確,遂及時聯系巴某,巴某對欠款金額無異議,但回復法院“不管他”,法院遂向巴某發出支付令,督促其15日內支付申請人貨款2800元。期滿巴某未提出異議,支付令生效。
法官說法
法官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21條規定:“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金錢、有價證券,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一)債權人與債務人沒有其他債務糾紛的;(二)支付令能夠送達債務人的。”并不是所有的糾紛都適合打官司,勞務合同、買賣合同、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民間借貸等給付金錢類案件,符合支付令申請條件的,都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申請支付令需比照財產案件受理費標準的1/3交納申請費,法院受理申請后,經審查對債權債務關系明確、合法的,在受理之日起15日內向債務人發出支付令,債務人在15日內沒有提出異議也沒有履行的,債權人可持支付令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如債務人提出的書面異議,人民法院經審查異議成立的,應當裁定終結督促程序。(黃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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