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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在強制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明知法院執行干警正在辦理措施,在凍結措施尚未辦理完成前私自將錢轉出,是明顯的轉移被執行財產,屬于逃避執行的行為。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可能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案情直擊:
張某某向周某某購買輪胎花費2100元,逾期未付款。周某某向本院申請支付令,要求張某某支付周某某輪胎款及利息共計3276元。由于張某某一直未履行義務,周某某遂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

案件受理后,本院查詢到被執行人名下有存款3599元,立即擬定凍結裁定書并實施凍結措施,同時通過電話聯系被執行人,督促其自動履行義務。然而次日,執行干警在查看凍結結果時,發現被執行人已經轉移大部分存款,導致已凍結金額無法滿足該案執行標的。于是,立即通過電話聯系被執行人張某某,向其講明法律后果,并責令其立即將款項繳納至法院執行款專戶,如逾期未予繳納,將依法對其采取嚴厲的強制措施。

在法律的威嚴面前,被執行人深刻認識到自身的錯誤,將案款通過微信支付給申請執行人,并將申請執行費繳納至本院執行款專戶。
法條鏈接: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是指: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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