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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和被告童某系街坊鄰居,二人均有林地位于陡坳沖,由于修建水庫征收了陡坳沖,雙方因為征收補償款的分配問題產生矛盾,經村、鎮兩級多次組織調解,雙方未能達成一致意見,原告遂訴至法院。敦寨人民法庭受理該案后,迅速組織當事人勘察現場,并邀約了村民委、鎮政府、水庫征收工作組人員一同前往,就地組織雙方進行調解,由于雙方分歧較大,為提高辦案效率,承辦法官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及時開庭并當庭進行宣判,被告童某應退還原告王某征收補償款7000余元。在判決書送達過程中,被告情緒非常激動,拒接簽收判決書,經過承辦法官耐心釋法明理,解釋判決結果的由來,被告打開心結,并將自己的真實想法向承辦法官訴說。在了解到被告的真實想法以后,為修復雙方鄰里關系的裂痕,真正實現案結事了,承辦法官又多次和原告進行溝通,動之以情、曉之以理,勸導雙方互諒互讓,最終雙方和解,被告在判后第二天主動退還原告6000元并支付案件受理費25元,該案得以圓滿解決。

判決不是案件的終點,事了才是司法的追求,讓老百姓真正感受到司法的溫暖、感受到公平正義,自“我為群眾辦實事”實踐活動開展以來,錦屏縣人民法院聚焦群眾“急難愁盼”問題,始終堅持司法為民宗旨,圍繞“案結事了”工作目標,確實做到“應調盡調、能調盡調”,不斷加大糾紛調解力度,堅持將調解工作貫穿于訴前、訴中和判后的全過程,以緩和的方式消除矛盾,化解糾紛,提升群眾安全感、獲得感和滿意度,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會效果。(吳才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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