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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顧:
被告人姚某某與被告人楊某某系朋友關系。2022年3月9日20時許,二人一同飲酒后,由姚某某持B2型機動車駕駛證駕駛被告人楊某某所有的小型轎車上路,被告人楊某某乘坐車輛后座,期間,被告人楊某某未采取相應的措施設法避免被告人姚某某“醉酒”后駕駛小轎車,車輛行駛至大有鎮大坪大道石化加油站路段處,被執勤民警當場查獲。經鑒定,姚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28.43mg/ml,其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姚某某、楊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認罪認罰。
岑鞏縣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被告人楊某某作為機動車所有人明知被告人姚某某飲酒,仍放任其“醉酒”駕駛車輛,應以共犯論處。被告人姚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對其處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的規定,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楊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是從犯,對其處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該案向岑鞏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經開庭公開審理后,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檢察官提醒:
生命無價,酒后禁駕。酒駕害人害己,對自己與他人生命負責。明知他人喝了酒還放任其開車或者將車輛借出的行為也有可能構成危險駕駛罪的共同犯罪。在遇到朋友要酒駕時,我們要極力勸阻,避免危害行為的發生,切莫以身試法!
法律銜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嚴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周夢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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