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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月 26 日至 29 日,貴州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在貴陽舉行。
會上,《貴州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正案 ( 草案 ) 》 ( 以下簡稱《修正案 ( 草案 ) 》 ) 提請審議。
擬設立父母育兒假
《修正案 ( 草案 ) 》提出,設立父母育兒假,3 周歲以下嬰幼兒的父母雙方每年享受育兒假各 10 天。
條例原文共 75 條,《修正案 ( 草案 ) 》共修改原條文 23 條、刪除 33 條、新增 7 條,修改后的條例共 49 條。取消了與三孩生育政策不適應的規定。
此外,《修正案 ( 草案 ) 》還根據機構改革等情況對涉及部門名稱、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的部分條款內容和表述作了修改、刪減。

優化生育政策——
規定采取綜合措施,調控人口數量,推動實現適度生育水平,優化人口結構,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
提倡適齡婚育、優生優育,規定實施一對夫妻可以生育三個子女政策,同時明確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的情形。
對實行計劃生育的夫妻接受節育手術后需要施行恢復生育手術的,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列入財政預算或社會保險予以保障。
取消與三孩生育政策不相適應的規定,取消生育審批改為登記服務,刪除征收社會撫養費、限制生育、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的處分和相應的法律責任等條款。
完善積極生育支持措施——
明確采取財政、保險、教育、住房、就業等支持措施,減輕家庭生育、養育、教育負擔。
明確加強托育機構建設管理和嬰幼兒照護服務,推動建立普惠托育服務體系,持續提升普惠性幼兒園覆蓋率,配置與常住人口規模相適應的嬰幼兒活動場所及配套服務設施。公共場所和女職工比較多的用人單位配置母嬰設施,提高嬰幼兒家庭獲得服務的可及性和公平性;同時,新增托育機構監管的法律責任,規范托育服務。
加強婦女權益保護,婦女懷孕、生育和哺乳期間,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特殊勞動保護并可以獲得幫助和補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保障婦女就業合法權益,為因生育影響就業的婦女提供就業服務,開展女職工生育權益保障監督檢查。
保持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企業事業單位女職工婚假、產假和男方護理假不變;設立父母育兒假,3 周歲以下嬰幼兒的父母雙方每年享受育兒假各 10 天。
保障計劃生育家庭合法權益——
為加強政策調整有序銜接,《修正案 ( 草案 ) 》對全面兩孩政策調整前的獨生子女家庭和農村二女絕育家庭,繼續實行現行各項獎勵扶助制度和優惠政策,并進一步完善相關規定。
對已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家庭,在老年人福利、養老服務等方面給予必要的優先和照顧。對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死亡的家庭,給予全方位幫扶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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