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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月 24 日,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舉行第一次全體會議。會上,《等地方性法規修正案(草案)》(以下簡稱《修正案(草案)》)提請會議審議。
貴州省司法廳廳長孫學雷向省人大常委會作《修正案(草案)》起草說明時介紹,我省堅持 " 誰負責實施、誰負責清理 " 的原則,對照我省自行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確定需要及時修改的地方性法規。按照經省人民政府審示同意的清理報告,此次清理擬取消 4 項行政許可事項,涉及《貴州省城市公共交通條例》《貴州省水路交通管理條例》《貴州省殯葬管理條例》3 件地方性法規,《修正案(草案)》對部分條款進行了修改。
根據《修正案(草案)》,我省擬將《貴州省城市公共交通條例》中第十一條第一款 "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毀壞或者擅自占用、移動、拆除城市公共交通設施。" 修改為 "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毀壞城市公共交通設施,不得無故占用、移動、拆除城市公共交通設施。"
同時將第十一條第二款 " 因工程建設等原因確需占用、移動、拆除城市公共交通設施的,應當經各市州、縣(市、區)客運管理機構同意,并按照有關規定予以修復、補建或者補償。" 修改為 " 因工程建設等原因確需占用、移動、拆除城市公共交通設施的,應當制定恢復、補建或者補償方案報市州、縣(市、區)客運管理機構,并按照方案要求予以恢復、補建或者補償。"
《修正案(草案)》中,擬將《貴州省殯葬管理條例》第十一條第一款 " 在城市和有條件的鄉鎮,治喪和悼念活動必須在殯儀館、火葬場及殯儀服務站內或者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批準的場所進行,禁止占道停尸治喪。" 修改為 " 在城市和有條件的鄉鎮,治喪和悼念活動必須在殯儀館、火葬場及殯儀服務站內進行,禁止占道停尸治喪。"
此外,因不符合放管服要求和《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的規定,《修正案(草案)》擬刪除《貴州省城市公共交通條例》第三十五條、《貴州省水路交通管理條例》第十九條和第四十六條規定。并對相關地方性法規中的條文序號作相應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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