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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網訊 6月30日,天柱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首例襲警案當庭判決,判處陶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
2021年5月5日21時許,天柱縣公安局鳳城派出所民警唐某、楊某某在值班時發現鳳城派出所附近有人打架,隨即前往處置,在了解情況的過程中,醉酒狀態的陶某某突然一拳打在民警唐某面部,導致民警受傷,經鑒定,唐某左面部被他人鈍性外力損傷評定為輕微傷。
2021年5月12日,天柱縣人民檢察院以陶某某涉嫌襲警罪作出批準逮捕決定,2021年6月18日天柱縣人民檢察院將該案向天柱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021年6月30日,天柱縣人民法院公開審理此案,當庭宣判被告人陶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
檢察官提醒:
2021年3月1日,最新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其中明確“襲警罪”,并規定了相應的刑罰,暴力襲警嚴重侵害人民警察人身安全和人格尊嚴、破壞社會公共秩序和人民群眾合法權益,同時踐踏法律權威和法治尊嚴,公民有義務依法配合人民警察的工作,尊敬、尊重和平年代的守護者。(姜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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