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懸 賞 公 告
(2021)黔2631執553號
本院在執行劉波勇申請執行石登敏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中,因被執行人石登敏未按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貴州省黎平縣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黔2631民初1539號民事調解書確定的義務,立即向申請人劉波勇支付借款本金20000元以及利息1800元,案件受理費281元,并負擔該案申請執行費231元。現申請執行人劉波勇自愿提出執行懸賞申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55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法制裁規避執行行為的若干意見》第5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財產調查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1條、第22條、第23條、第24條的規定,貴州省黎平縣人民法院特發布懸賞執行公告。
一、被執行人基本信息:

被執行人:石登敏,男,1983年6月2日出生,侗族,住貴州省黎平縣雙江鎮高構村一組。身份證號碼:522631198306024716。
二、懸賞條件:舉報人提供被執行人石登敏的財產線索或下落,幫助本院實際控制被執行人石登敏,并執行到位或者提供財產線索經本院核實實際執行到位的,獎勵舉報人執行到位標的10%,同時,本院對提供線索人員的身份予以保密。
三、舉報聯系方式聯系人:陳法官,聯系電話:18008550186。
懸賞公告
貴州省黎平縣人民法院
執行懸賞公告
(2021)黔2631執625號
本院在執行姜志平申請執行石淵昌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中,石淵昌未按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貴州省黎平縣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黔2631民特19號民事裁定書確定的義務,立即向申請人姜志平支付借款8000元,并負擔該案申請執行費50元。因被執行人至今未履行,現申請執行人姜志平自愿提出執行懸賞申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55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法制裁規避執行行為的若干意見》第5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財產調查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1條、第22條、第23條、第24條的規定,貴州省黎平縣人民法院特發布懸賞執行公告。
一、被執行人基本信息:

被執行人:石淵昌,男,1972年1月1日出生,漢族,住貴州省黎平縣高屯鎮富家榜村一組,身份證號碼:52263119720101041X。
二、懸賞條件:舉報人提供被執行人石淵昌的財產線索或下落,幫助本院實際控制被執行人石淵昌,并執行到位或者提供財產線索經本院核實實際執行到位的,獎勵舉報人執行到位標的10%,同時,本院對提供線索人員的身份予以保密。
三、舉報聯系方式聯系人:陳法官,聯系電話:18008550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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