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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8月6日,從江縣人民法院成功執畢一起罰金刑案件,當事人家屬自愿協助繳納罰金2萬元。
案情回顧:被告人邱某因販賣毒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并處罰金2萬元,在規定繳納罰金的期限內被告人邱某未主動履行,本院依法移送執行。
執行過程中,本院通過調查發現被執行人邱某無銀行存款,但與妻子蒙某某共有房產一套。由于邱某正在服刑,執行法官聯系上邱某妻子蒙某某,告知其被執行人邱某需要履行的義務,是否愿意為邱某履行義務,如不愿意,本院將會對邱某的財產進行處置。蒙某某以其與邱某已到人民法院調解離婚為由,且邱某已在調解協議上自愿將房產讓給蒙某某,拒絕為邱某履行義務。

執行法官當即向蒙某某普及法律知識,告知其法律文書發生法律效力后轉移財產,致使人民法院無法執行的屬于惡意轉移財產,是違法行為,情節嚴重要承擔刑事責任。蒙某某在法官的教育下,認識到了自己和邱某的錯誤,并主動當場履行了邱某應履行的義務。
至此,本案順利執行完畢。為常態化強力推進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工作,我院成立專案組,不斷加強相關人員責任落實。今年以來,共辦理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案件46件,已結41件,結案率89.13%,執行到位標的57.39萬元。(陸貴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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