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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審查查明,2019年3月至11月期間,被告人唐某先后四次容留他人在其家中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稱:冰毒),被告人唐某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場所的行為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鑒于被告人唐某具有自首、自愿認罪認罰等從輕量刑情節,岑鞏縣法院遂作出如上判決。
法官提醒:容留他人吸毒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容留他人吸毒的行為,即給吸毒者提供吸毒的場所。既可以是行為人主動提供,也可以是在吸毒者的要求或主動前來時被動提供。既可以是有償提供,也可以是無償提供。提供的地點,既可以是自己的住所,也可以是其親戚朋友或由其指定的其他隱藏的場所。至于為他人提供吸毒場所的次數、人數以及提供時間的長短,均對本罪的構成毫無影響。大家要認清毒品的危害,自覺抵制毒品侵襲,積極營造全面抵制毒品、人人參與禁毒的濃厚氛圍,為“平安岑鞏”建設貢獻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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