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熱線:0855-8222000
朱老、成某膝下有七個子女,1980年土地分包到戶時,老大朱某德已經分家立戶,戶主成某與朱老以及朱某亮、朱某權、朱某平等六名子女共同承包安山村的田和土。隨著子女陸續分家立戶,對家庭內部之前共同承包的田和土進行了分包。
分家后,朱老、成某一直與小兒子朱某照共同生活,考慮到父母年邁,朱某照將戶主更換為自己,后以戶主的身份繼續承包之前成某承包的大河壩田(1.18畝),并辦理了相關證件。

2017年11月成某去世后,被告朱某亮、朱某權、朱某平三人以其母親在世時稱“待其百年歸世后,其承包的田就由六個兒子分割,每人分一挑作為紀念”且“子女都有繼承的權利”為由,擅自將原告朱某照承包的大河壩田(1.18畝)分割耕種,原告認為被告的行為侵害了其承包經營權,逐將其告至岑鞏縣人民法院,岑鞏縣人民法院龍田人民法庭依法承辦此案。
案件受理后,承辦法官經審查了解到原、被告因贍養父母的問題已經積冤多年,且被告朱某亮等人始終堅信子女有權繼承母親承包的田,如何化解雙方當事人的矛盾心結是解決雙方矛盾,化解兄弟隔閡的關鍵。
近日,龍田法庭組織雙方進行調解。承辦法官釋法說理:“法律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是用益物權,是以戶為單位向村集體承包,土地所有權是村集體。農戶家庭某一成員去世,承包經營的土地由該農戶的其他成員繼續承包經營,土地承包經營權不能夠作為遺產繼承。雖然1980年你們三人是與母親成某一起承包安山村的土地,但之后你們陸續分家立戶,家庭內部對所承包的田和土進行了分包,并經過人民政府頒發承包經營權證確認。你們分家立戶之后,朱某照一直跟母親成某在一起,成某去世后,成某承包的田由朱某照這個戶繼續承包經營,你們三人在沒有征得朱某照的同意下,擅自分割并耕種朱某照承包的田,是侵犯了原告的承包經營權。原告起訴你們三人排除妨害是合理合法的。”
經承辦法官耐心釋法說理,三名被告均認識到了自身行為的不對,最終原、被告達成調解協議:被告收割完秋季的玉米和黃豆后自愿退還原告承包的大河壩田,今后在沒有征得原告的同意下,被告不得擅自耕種。(潘武凌)
凡本網注明“來源:黔東南信息港”的所有作品,均為黔東南信息港合法擁有版權或有權使用的作品,未經本網授權不得轉載、摘編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經本網授權使用作品的,應在授權范圍內使用,并注明“來源:黔東南信息港”。違反上述聲明者,本網將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
凡本網注明“來源:XXX(非黔東南信息港)”的作品,均轉載自其它媒體,轉載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網贊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