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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30日,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到岑鞏縣縣城第一農貿市場一蔬菜店里購買蔬菜,付款時將蔬菜店老板娘何某某放在桌子上的一臺華為手機誤認為是自己的手機用于付款,解鎖手機時因幾次輸入密碼不對,發現所拿的手機不是自己的,便從自己衣服口袋拿出自己的手機,臨時起意將該手機放進自己衣服口袋內,后使用自己的手機付款后逃離現場。被害人報警后,經過公安機關對李某某進行詢問,李某某稱是自己不小心錯拿手機,回家發現后,并沒有要將手機退還給被害人何某某的想法,而是將手機卡取出扔掉,將手機解鎖,占為己有。李某某到案后,為自己一時貪心觸犯刑法的行為后悔不已,并積極將手機退還了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經鑒定,被盜手機價值2280元。
該案承辦檢察官認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臨時起意盜竊他人財物,其行為構成盜竊罪。鑒于李某某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認罪認罰,并主動退還被盜手機,取得被害人的諒解,且系初犯、偶犯,犯罪主觀惡性不深,犯罪情節輕微。該院從寬嚴相濟角度考慮,對其作出相對不起訴決定。(李開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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