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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嘴山中院審理查明,2004年10月24日15時許,被告人楊志慧租乘被害人劉某駕駛的出租車,行至石嘴山市惠農區燕子墩鄉張斗子橋蛟龍口村六隊附近時,雙方因車費問題發生爭吵。楊志慧采取威脅手段,在出租車上將被害人強奸。當日18時許,楊志慧將被害人帶至附近水渠邊,使用出租車上的一條藍色毛巾將被害人勒死,拿走被害人隨身攜帶的手機一部以及現金200余元,將尸體拋入水渠中,逃離現場。經鑒定,劉某系被他人勒頸后窒息死亡。2017年9月25日,楊志慧在惠農區一商店內被抓獲。
石嘴山中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楊志慧采用威脅的手段,違背婦女意志,與其發生性關系;用勒頸的方式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為已分別構成強奸罪和故意殺人罪。公訴機關指控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規定,對被告人楊志慧以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宣判后,被告人楊志慧不服,提出上訴。寧夏回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并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經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核準寧夏回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楊志慧以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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