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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義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群眾舉報非法代辦獎勵工作規定
第一條 為鼓勵群眾舉報“黑中介”非法代辦的違法行為,嚴厲打擊“黑中介”非法代辦,凈化交管業務窗口辦公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安全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遵義市公安交管業務大廳的舉報與獎勵工作;本規定所指非法代辦是指未取得相應資質和許可,從事有償代辦服務行為的總稱。
第三條 舉報獎勵非法代辦的違法種類
(一)一般非法代辦行為
1、代理機動車駕駛人辦理駕駛證審驗、更換、補辦業務的。
2、代理機動車所有人辦理補辦機動車行駛證、補辦機動車所有權證、辦理機動車抵押或解除抵押。
3、代理機動車所有人或駕駛人處理機動車道路交通電子監控違法。
(二)嚴重非法代辦行為
1、代理機動車所有人新車上戶檢驗、二手車過戶檢驗、異地轉籍檢驗。
2、代理機動車所有人開展營運客貨車、危化品運輸車、校車、重型貨車、特殊作業專用車等車輛的年檢。
3、代理機動車所有人辦理機動車更改外觀及其他參數。
4、非法買賣記分的。
(三)其他違反法律規定的代辦行為
第四條 獎勵規定
(一)對于舉報一般非法代辦行為經查證屬實的,獎勵舉報人200元。
(二)對于舉報嚴重非法代辦行為經查證屬實的,獎勵舉報人500元。
(三)舉報公安民警或協輔警與非法代辦存在不正當利益交易經查證屬實的,獎勵舉報人2000元。
第五條 舉報途徑
(一)舉報聯系電話:0851-28682315 / 0851-28682300
(二)舉報郵箱:zyjjjbjd@sina.com
(三)關注“遵義交警”二維碼:

第六條 被舉報的非法代辦行為按照屬地管轄原則進行查處,涉嫌刑事犯罪和違反治安管理的,送交同級公安機關處理。
第七條 同一個違法代辦行為被多個舉報人分別舉報的,獎勵最先舉報人,舉報順序以受理舉報的登記時間為準。
對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舉報人聯名舉報同一非法代辦的,按一案進行獎勵。
第八條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在違法舉報核實后5日內,完成獎勵審批工作,舉報人應當接到獎勵通知后5日內攜帶能證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證件領取獎勵金,逾期未領取視為主動放棄。
第九條 舉報違法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獎勵:
(一)舉報人提供虛假身份信息或者冒名頂替的。
(二)舉報不實或者舉報資料不清晰導致無法查實的。
(三)舉報的非法代辦行為已經被查處的。
(四)舉報人屬于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及其直系親屬,且舉報行為發生在其工作區域內的。
(五)其他不予獎勵的情形。
第十條 舉報人應該提供符合證據要求、能基本認定非法代辦事實的圖片、視聽材料線索,便于調查核實。
舉報人不得采用危險方法以及違反法律規定收集中介代辦行為證據。舉報人在收集固定證據過程中,因個人原因造成人身傷害或其它損失的,由舉報人自行承擔。
第十一條 舉報人應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進行舉報,不得故意虛構事實或者惡意舉報。對借舉報之名騙取獎勵、敲詐被舉報人,干擾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正執法的,追究當事人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舉報人舉報非法代辦行為,應當表明真實身份、聯系電話等。
第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將嚴格保密舉報人的個人信息,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未經舉報人同意,不得公開舉報人的姓名、身份、住址等個人相關資料。因泄露舉報人信息導致舉報人受到打擊報復的,依法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十四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群眾舉報的非法代辦行為案件建立臺帳,規范管理,并在7個工作日內將處理結果答復舉報人。
第十五條 接到非法代辦行為舉報反應遲緩或者不作為引發社會負面影響,以及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和領導的責任。
遵義市公安交通管理局
2018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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