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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介紹, 盤州男子支某于2017年3月經人介紹,與女子王某戀愛。今年3月8日,按照女方及其父母要求,支某去了王某家中定婚,給女方彩禮、三金及一些煙酒禮品等財物。今年5月1日,支某按家鄉風俗,與王某舉行了婚禮。
然而,婚后第四天,王某以回娘家為由,便一去不復返,支某多次電話聯系王某,要求其回來辦理結婚證均被其推辭。后支某去王某家尋找,被王某父母告知其已外出打工。
無法共同生活 要求退婚 返還彩禮
接下來,女方王某通過微信告訴男方支某,稱兩人已無法共同生活,要向支某退婚。對于女方的退婚要求,支某同意,但認為王某應歸還他支付的彩禮及禮品等財物。
由于支某多次催要女方及其父母均未歸還婚約財物,5月16日,支某到盤州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判決三被告共同返還彩禮金額92000元,價值2400元項鏈一條、價值1700元耳環一對及價值2300元鉆戒一枚,共計98400元。
法院受理該案后,承辦法官在調解過程中向原被告釋明,所謂婚約財產糾紛是指男女雙方在相識戀愛期間,一方因特定原因而從對方獲得數額較大的財物,在雙方不能締結婚姻時,財產受損的一方請求對方追還財物而產生的糾紛。
在法官對該案進行情、禮、法各方面利害關系分析后,最終原被告達成協議,三被告當庭一次性返還原告支某彩禮金人民幣48565元及項鏈、耳環、鉆戒,原被告雙方從此不再因原告支某與被告王某婚約關系相互給予的經濟及財產發生任何糾紛。至此,這起婚約財產糾紛案圓滿解決。
(記者 高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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