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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最高人民法院19日通報北京、山東、河南三個省市婚姻家庭糾紛典型案例。案例主要集中于離婚糾紛、子女撫養糾紛和老人贍養糾紛。
離婚糾紛中,離婚后彩禮是否返還成為焦點之一。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關升英對記者說:“很多人認為彩禮是為結婚而給付的,離婚了就應返還。其實,這是個誤解。”他表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釋(二)中的規定,只有符合以下情況,人民法院才支持返還彩禮:一是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是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是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如果不符合這三種情況,法院不支持返還彩禮。
如果離婚協議中約定將共有財產贈與未成年子女,離婚后單方能否反悔撤銷?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長朱春濤在介紹典型案例時表示,單方撤銷贈與時應取得雙方合意,在未征得作為共同共有人的另一方同意的情況下,無權單方撤銷贈與。“如果允許一方反悔,那么男女雙方離婚協議的‘整體性’將被破壞。在婚姻關系已經解除且不可逆的情況下如果允許當事人對于財產部分反悔將助長先離婚再惡意占有財產的行為。”
如果婚內一方出軌,無過錯方在離婚時能否請求出軌者支付精神賠償?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史小紅表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包括物質賠償和精神賠償。
根據案例分析,即便在離婚后發現對方在婚姻存續期間有出軌行為,也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王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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