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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和諧 公安共司法調解
本網訊 俗話說“遠親不如近鄰”,更何況是干女與干媽的關系,更應該和睦相處,互助互愛。但在鎮遠縣都坪鎮,就有這樣關系的兩家人,為了一塊田地,雙方不但發生扯皮,還要因此鬧上法院。2015年12月15日,鎮遠縣公安局與縣司法部門共同調解,成功化解這起扯皮糾紛。

調解現場
據介紹,徐某和宋某是一對母女,徐50歲左右,宋20歲,是鎮遠縣都坪鎮某村的農民。2015年5月14日,因疑鄰居69歲的蔣某(女)拔了自家的秧苗,二人與蔣發生扯皮,并在肢體接觸的過程中,致蔣倒地受傷。
據徐某介紹,幾十年前“餓飯”的年代,徐某丈夫(已故)家都是水田,產量有保證,蔣某丈夫(已故)家都是干田,產量要看天吃飯。蔣某丈夫就找到徐某丈夫,用自家的部分干田換了徐某丈夫家的部分水田。田地相換后,兩家感情敦厚,一直相安無事。直到2014年,村里通了硬化道路,原蔣某丈夫換給徐某丈夫的干田幾乎都在道路邊,這部分干田的經濟效益大增,兩家的關系隨即發生了微妙的變化。此時,蔣某丈夫已經去世,蔣某遂以當年調換田地自己未簽字為由,要奪回這些干田。兩家就此矛盾不斷,爭吵不休,直至5月14日雙方發生扯皮,蔣某倒地受傷。
據鎮遠縣公安局都坪派出所黃勇所長介紹,發生扯皮后,該所迅速將該案受理為行政案件調查。后蔣某拿出貴陽醫學院第二附屬醫院法醫司法鑒定所評定為輕傷二級的鑒定,該所于7月15日轉為刑事案件偵辦。但徐、宋二人認為,他們與蔣某的肢體接觸不至于讓蔣某受到這么大的傷害,那些傷害是蔣某在發生肢體接觸后背柴火跌倒所致,要求從新鑒定。后經黔東南州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認為蔣某傷后臨床表現及初檢影像診斷不明確,不能認定其8、9、10肋骨骨折與2015年5月14日所受外傷有直接因果關系,對蔣某損傷程度進行評定缺乏客觀依據,不予評定。
據了解,鎮遠縣公安局綜合所有調查材料,認為該案沒有犯罪事實,不應追究徐某、宋某的刑事責任,于2015年9月24日依法作出了撤銷案件的決定。但蔣某及其家屬對撤案不服,多次上訪,同時將田地糾紛提請司法程序。為促進鄰里和諧,不讓雙方陷入仇恨的泥潭而影響到各自的生產發展,確保她們進入全面小康,鎮遠縣公安局聯合都坪鎮人民政府、司法部門對蔣、徐、宋三人進行了多次調解,在雙方意見分歧極大的情況下,為雙方對話解決問題打下堅實基礎。
12月15日,經鎮遠縣公安局都坪派出所做工作,雙方同意坐下來再談最后一次。為確保這次來之不易的調解能夠得到結果,鎮遠縣公安局黨委決定由調解經驗豐富的黨委委員、副局長馮筆斌出面主持,會同鎮遠縣司法局都坪司法所的負責人共同調解。然而在調解中,蔣某一方認為自己受到傷害,要求賠償各種損失14萬余元,徐、宋一方認為事情是對方先挑起的,不但不賠償,也拒絕賠禮道歉,場面一度唇槍舌戰,調解陷入僵局。
雖然調解組在調解前對糾紛進行了深入了解,也制定了一系列的調解措施,但雙方異常“強硬”的態度讓調解有種難以進行下去的感覺。就在這時,宋某無意中說到蔣某是她的干媽,還拜過年,這讓調解組找到了調解的突破口,決定采取“分而化之”的辦法,分別做對方的思想工作。

雙方達成協議

雙方達成協議
最終,經過8小時“曉之以情,動之以理,明之以法”的耐心調解,雙方達成協議,徐、宋二人當面向蔣某賠禮道歉,并賠償60%的醫療費用4千多元,雙方不再就5月14日扯皮一事再生其它事端,就此,該案終結。
當晚,鎮遠縣公安局馮筆斌副局長還駕車載宋某與蔣某的女兒同回鎮遠縣城,進一步化解雙方的隔閡。(龍冠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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