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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學生人身傷害事故頻發,僅2011年—2013年全省發生的學生重大傷害事故就有328起。傷害事故一旦發生,無論是否發生在學校,也不管學校是否有責任,多數家長都要求學校賠償,少則數萬元,多則上百萬元,有的還通過到學校“鬧”的形式獲取更多賠(補)償,嚴重影響了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
為有效預防和處理學生人身傷害事故,切實維護學生和學校的合法利益,將學生人身傷害事故處理工作納入法制化軌道,并將我省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學校在預防和處理學生傷害事故方面行之有效的做法用法規形式固定下來,制定《條例(草案)》十分必要。
《條例(草案)》明確界定了適用范圍包括,本省行政區域內學校在教育教學活動期間,在學校負有管理責任的校舍、場地和其他教育教學設施、生活設施內發生的人身傷害事故的預防與處理。
同時,《草案(條例)》中明確符合規定的“學生”是指國家或者社會力量舉辦的全日制中小學(含特殊教育學校)、中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的在校學生。而“幼兒園和其他教育機構的學生人身傷害事故預防與處理,參照本條例執行”。(段昌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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