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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設立學生人身傷害事故賠償準備金
據了解,與省外已出臺的相關條例相比較,我省《條例》有三大亮點:一是明確規定縣級以上政府應當設立學生人身傷害事故賠償準備金;二是明確規定縣級以上政府應當設立學生人身傷害事故糾紛調解委員會;三是明確規定各級各類學校的學生人身傷害事故預防與處理均屬《條例》規范和調整對象。
校門前50米范圍內不能擺攤設點
此外,《條例》還規定,學校及其周邊地區不能進行易燃、易爆危險品項目建設,項目的建設、生產會產生有毒、有害物質等危及學校和學生安全的要一律禁止;禁止依傍學校圍墻搭建建(構)筑物;不能在中小學校園周邊200米范圍內設立歌舞廳、電子游戲室以及提供互聯網上網服務等限制未成年人進入的營業性場所;中小學校門前及其兩側50米范圍內,不能擺攤設點。
緊急情況時,教職工優先保護學生人身安全
《條例》明確規定,學校教職工在工作崗位上遇到緊急情況時,應當及時采取必要措施優先保護學生人身安全,不得擅離職守。同時,《條例》還規定,學校教職工應尊重學生人格,不得對學生實施侮辱、歧視、毆打、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人身侵害。發現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或者學生遭受侵害時,應當及時進行告誡、制止、保護,并及時報告學校或者有關部門。在教育教學活動中發現學生生理、心理有異常的,應當及時處理。
針對醫療機構,《條例》規定,醫療機構對遭受人身傷害的學生應當立即組織搶救和治療,不得拒絕、推諉或者拖延。《條例》還對造成學生人身傷害,學校應擔責的十五種情況作了詳細規定,涉及學校校舍、場地、安全保衛、消防等多個方面。(劉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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