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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中指出,凡商品包裝明示采用企業標準或做出質量承諾的,經營者應當在商品被抽檢之日起15日內,將相關標準和質量承諾證明材料提供給組織開展抽檢的省工商局、市工商局和檢驗機構,沒有相應強制性標準和質量承諾的,以相應的推薦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作為商品質量判定依據。
凡經依法抽檢確定為不合格的商品,縣級工商局和基層工商分局應當督促經營者立即停止銷售,消費者要求退貨的,則要督促經營者為消費者退換商品。
據悉,只要連續兩年在全省范圍內抽檢合格的商品,可在全省范圍兩年內不再抽檢,而省工商局會在每年年初下發免檢商品名單,免檢商品不再納入當年的抽檢計劃。(仆銳 楊露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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