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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規定,對見義勇為人員的獎勵和保護,實行政府主導與社會參與相結合,精神鼓勵與物質相結合,撫恤優待與社會保障相結合的原則。草案對見義勇為人員的救治、醫療、社會保險、就業、教育、保障性住房、法律援助等方面的待遇作了具體規定。
按照草案,申請、舉薦確認見義勇為,應當自行為發生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特別情況不超過2年;對擬確定的見義勇為,若無特殊情況,確認機構應當將人員名單、主要事跡向社會公示。
草案規定,見義勇為負傷人員治療期間,其工資、獎金等待遇不變,無固定收入,生活困難的,由見義勇為發生地縣級人民政府按照每月不低于當地上年度城鎮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給予生活補助;凡符合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條件的見義勇為致殘人員,按照國家和省的工傷保險有關規定落實相應待遇,不符合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條件的,按照國家和省的傷殘撫恤有關規定,由民政部門評定傷殘等級并落實相應待遇;見義勇為致殘人員不能從事原工作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實際情況調整其工作崗位,并不得降低原工作待遇;非因法定事由,不得辭退或者解除勞動(聘用)合同,因見義勇為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給予辦理殘疾、退休手續,享受相應的殘疾、退休待遇;見義勇為死亡人員的配偶、子女、父母失去生活來源的,屬于城市社會福利機構供養范圍的,優先安排到福利機構供養;符合農村五保戶供養條件的,納入農村五保戶供養范圍;對致孤兒童,納入孤兒保障體系,優先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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