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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2月9日,申請人某集團有限公司煤炭運銷分公司與某能源有限公司、甘某、王某簽訂了一份《煤炭購銷協議》,因某能源有限公司、甘某、王某未按協議履行義務,2011年9月28日,某集團有限公司煤炭運銷分公司向六枝法院起訴,要求判令某能源有限公司、甘某、王某返還預付購煤款810.91963萬元。2011年11月7日六枝法院主持雙方調解并達成協議,由王某、甘某在2011年11月20日前給付某集團有限公司煤炭運銷分公司購煤款810.91963萬元。調解書生效后,王某、甘某未主動履行法定義務,申請人經多次追索未果,遂向六枝法院申請執行。
在執行過程中,王某、甘某以在外地出差為由拒不到庭領取執行通知書及相關法律文書,導致本執行案陷入僵局。經多次查詢,最終查到兩被執行人有銀行存款60萬元、在某煤礦持有30%的股份。為防止被執行人轉移財產,六枝法院立即扣劃被執行人存款60萬元,查封兩被執行人在該煤礦的所持股份。之后,兩被執行人以煤礦已轉讓給楊某為由向法院提出異議,并提出聽證要求。對此,六枝特區法院依法舉行聽證。聽證中查實,涉案煤礦款項未付清,且未過戶給楊某。執行和解中,三方最終達成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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