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費飛行員向銀行貸款完成飛行培訓,在合同期滿前要求離職,卻被航空公司索賠過百萬元巨額違約金。記者昨日了解到,這起全國首例自費飛行員勞動爭議糾紛案件,近日以和解告終。
貸款50萬元學飛
2006年,海先生被某航空公司招聘為飛行學員,成為全國首批自費飛行員。雙方簽訂培訓協議,約定由航空公司向美國航校墊付50萬元培訓費用。此后,海先生與航空公司簽訂為期12年的勞動合同,其中約定假如海先生未滿合同期限辭職,每未滿一年,違約金為一個月的工資。
2007年,海先生向銀行申請教育培訓貸款50萬元,委托航空公司按照培訓協議統一對外支付學雜費給培訓單位。后來,海先生的培訓費用兩次分別增加了近1.5萬美元和近2萬美元,由航空公司支付,海先生的勞動合同服務期限亦增加至20年。
從美國回來后,海先生又在珠海培訓了一段時間,于2009年正式取得商用駕駛員執照,作為副駕駛上機飛行。其間,海先生從2010年2月起開始歸還公司墊付的10萬元培訓貸款本金,從其工資中共被扣除50194元,剩余本金49806元。
被索百萬違約金
2011年,海先生向航空公司提出辭職,公司卻遲遲沒有為其辦理離職手續,并向海先生索賠違約金100余萬元,培訓費損失100萬元,培訓補償費50萬元。面對如此巨額的賠償費用,海先生表示無法接受,勞資雙方對仲裁結果不滿,分別訴至法院。
海先生是自費飛行員,與公費培訓的飛行員勞動合同爭議糾紛完全不同,有關公費飛行員的規定對本案并不適用。”海先生的代理人、廣東勝倫律師事務所的鄧剛律師告訴記者。他認為,如果自費飛行員付出了肩負巨額債務的代價,卻不能打破飛行員終身服役的禁錮,這是不公平的。
違約條款被判無效
盡管海先生此前與航空公司簽訂了違約金的條款,但鄧剛在庭審中提出,這些條款違反了《勞動合同法》不得通過要求支付違約金限制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的權利的相關規定。此外,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也規定:“勞動者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得以特別約定排除或限制勞動者的解除權。用人單位違反誠信原則,在勞動合同中設定高額違約金條款來限制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的,可確認違約金條款無效。”
最終,深圳南山區法院支持了這一說法,判決海先生無須支付違約金。關于培訓費用的問題,一審法院認為,50萬元的培訓費由海先生向銀行貸款支付,僅須歸還航空公司在其成為副駕駛前為其墊付的本金和利息共計16萬余元。而后期增加的由航空公司支付的共計30余萬元培訓費用,亦應由海先生賠償。航空公司應為海先生辦理好離職手續等。
鄧剛說,為了限制飛行員跳槽,航空公司一般會將類似勞動爭議案件進行到底。由于本案一審判決大大降低航空公司要求的賠償金額,削弱了航空公司談判籌碼,而海先生為了能盡快辦理離職手續,不再陷入漫長的二審程序中,雙方于案外達成和解。







